惠州市对自然资源资产任中审计发现问题高度重视,从建设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的大局出发,深入剖析问题产生原因,强化整改工作力度,截至2017年底,审计发现的38个问题中,除9个系统性、长期性的问题需长期开展工作以外,其余29个问题已悉数整改到位。
以审计整改为契机,惠州市不断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长效机制,以制度创新促整改落实,出台《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清单管理及生态资产(GEP)核算制度》和《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绩效评价办法》,构建GDP与GEP“双核算、双考核”体系,为生态环境打上“价格标签”,采取量化方式,让生态环境质量的变化有了可衡量标准,并对各县区党委和政府(管委会)主要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绩效评价。
一是列清单,建立“生态账本”。对全市各县(区)主要自然资源资产实行清单管理,记录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的变化情况,以及大气、水、土壤等环境指标的变化情况。清单选取了土地资源、森林资源、水(湿地)资源、矿产资源、海洋资源及生态环境质量等6大方面的34项指标,通过分年度统计对比,形成“生态账本”,对各县区实行生态环境保护“每年结小账、任期满算总账”。
二是双核算,经济和生态并重。建立生态资产(GEP)核算指标体系,实施GDP与GEP双核算,每年在核算GDP的同时,对各县(区)总耕地资源、森林资源、湿地资源、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的资产价值(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价值),即生态资源的产出和效益进行定量核算,直观反映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成效。同时,对生态资产进行跟踪量化评估,监控GEP的变化,并将GEP不降低作为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,为制订下一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生态建设规划提供参考。目前,惠州市已完成2015年生态价值的核算,计得生态资源净资产为4977.32亿元。
三是优考核,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责任。每年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绩效评价,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总耕地、森林、湿地、矿产、海洋等资源资产净值量指标,以及大气、水、土壤环境质量指标,主要评价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的增减变化情况、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情况,以及大气、水、土壤环境质量指标变化情况。评价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次,并向社会公开。对评价等次不合格的,由市委、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县(区)党政主要负责人,提出限期整改要求。同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,将评价结果纳入县(区)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内容,作为履职考核、评先评优、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,对评价中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明显、责任事件多发的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,切实增强对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的硬约束。